出借物品沒約定使用方式能要求對方提前歸還嗎?(民法債權)

A和B是大學的同班同學,也是時常一起打線上遊戲的戰友,沒有玩遊戲的時候也時常分享遊戲攻略並討論硬體設備,兩人都可以說是重度遊戲沉迷者。

線上遊戲要打得好除了考驗玩家的技術,設備的效能也扮演著重要角色。尤其現在市面上的遊戲都很講究視覺效果,要執行這樣的遊戲對一般的電腦來說是相當大的負擔,遊戲體驗也不理想,所以大部分的職業玩家都會購買專門用來打遊戲的電腦設備。

某天,A的爸爸知道愛子喜歡玩遊戲,就送他一台號稱是目前市面上最適合拿來打線上遊戲的筆記型電腦,這電腦雖然不是說價值好幾百萬造價不斐,但對還是學生來說的他們不是隨便都能負擔得起。B得知後,感到相當羨慕,身為死黨的A也不是那麼吝嗇的人,就答應把新電腦借給B一個禮拜。

借到電腦後的B並沒有將它拿來玩遊戲,反而拿著它到處向其他遊戲玩家炫耀。這樣的舉動當然讓A相當震驚又生氣,連忙要B將電腦歸還給自己。但是B說一個星期還沒到,也沒有事先說好不能拿來炫耀,所以A不能這樣強制收回電腦。

請問,這樣的狀況下A真的不能拿回電腦嗎?

A只是單方面將電腦借給B,沒有向他收取任何東西。所以我們可以得知他們這樣算是民法第464條所規定的「使用借貸」,A將電腦無償借給B後,等B用完就必須將電腦還給A。

如今,因為B的炫耀行為讓A感到不悅想提前將電腦拿回。要提前終止契約的法源依據是民法第472條。

民法第472條

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貸與人得終止契約:

1.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,自己需用借用物者。

2.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。

3.因借用人怠於注意,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。

4.借用人死亡者。

對A來說,把電腦借給B是希望可以帶給他不一樣的遊戲體驗,只是沒想到被拿來作為炫耀的工具了,和預想好的使用方式不同。可依照民法第472條第二項規定來終止使用借貸契約。

B可能也會主張,昂貴的電腦本來就包含炫耀的性質在,況且在借用電腦時,A並沒有限制自己要如何使用,所以不能這樣就認為自己有違反使用性質。

但是民法第467條第一項後段寫道:「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。」A的電腦主打著「適合拿來打遊戲」,大部分的人都會認定這電腦就是應該拿來打遊戲,炫耀並非「性質而定」的方法。

所以,A可以提前解除契約,要求B馬上把電腦還給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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